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深圳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具体情况:
深圳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介绍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的法人社团组织,于1986年6月18日成立,是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第一个地方性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现拥有室内公共装饰、幕墙门窗、家居装饰、专项设计、装饰材料等各类企业会员200多家。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服务会员、发展深圳装饰行业为己任,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研究、探索行业发展道路,不断引领深圳装饰行业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勇攀高峰。
2012年换届以来,新一届理事会在高刚会长的带领下,创新工作方法,开拓工作思路,把握新机遇,树立新作风,打造新气象,致力于建设一个制度完备、执行有力、服务高效、运作有序的协会,坚定履行协会职责、提升协会能力、增进会员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全力推进深圳装饰行业迈上新台阶,实现更好、更快的跨越发展。
深圳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深圳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培育、建立、健全行业发展机制,提高发展质量,推动行业进步。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做好会员服务,完善行业管理。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4楼B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制定行规行约和自律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四)组织与协调协会会员进行横向联系和技术协作,举办展会,组织学术讨论及艺术沙龙活动。
(五)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行业评比活动。
(六)组织开展面向会员的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对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管理。
(八)办好行业网站及内部交流刊物编辑出版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广先进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优质样板工程及优秀设计方案和获奖项目。
(九)积极开拓与国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开展同行业国内外民间交流与合作,举办本行业的公益事业,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外向型发展与国际接轨。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工程纠纷的调解及工程质量分析与处理。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法人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六)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常务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培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3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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